因人身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倡导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构成残疾的还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生活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上述成本均是物质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该讲解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均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因该规定与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相应规定相抵触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均应认定为物质损失,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加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还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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