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上,为了排挤其他角逐对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含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相互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推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的就是一种垄断。
按规定,国内法律禁止具备角逐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产品价格;
2、限制产品的生产数目或者销售数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施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品;
5、联合抵制买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时,也禁止经营者与买卖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最底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按规定,如果有上面禁止的行为,将要同意行政处罚,具领会受下面几种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进行罚款。
不过,如果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状况并提供要紧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能对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而且,如果经营者可以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那就不会被禁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品的;
2、为提升商品水平、减少本钱、增进效率,统一商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升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优势的;
4、为达成节省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由于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紧急降低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如果被认定是非法垄断的话,一般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如果不了解我们的行为就是垄断的话,那样建议可以去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