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的现象,也是易产生各种民事纠纷的来源。当医疗事故的责任从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时,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规定?即哪个来承担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本文整理了有关内容,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能够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犯罪需要拥有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是指推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脑力与体力、常识与经验、情感于意志等诸原因相统一的有机体。法人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有自己的构成要点和结构。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推行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除去大家熟知的自然人犯罪,国内刑法还有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达成包含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法人推行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状况下,不处罚法人组织本身,只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双罚制是指在法人推行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状况下,不只处罚法人本身,而且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属性上的差异,所以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办法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办法并不相同。法人只能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职员因为紧急不负责任,导致就医人死亡或者紧急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限时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职员根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职员,除根据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中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紧急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职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征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紧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导致了极其紧急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导致病人死亡、重度残疾或者导致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职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职员”。
因此,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职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本文由律图我们为你整理提供,欢迎参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