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员享受什么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薪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很难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薪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
9、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步情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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