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性主体问题
在借款涉及认定是不是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一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一同被告。
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舍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假如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是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3、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应当根据婚姻法讲解(二)规定认定。
但依据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司法讲解,对于以个人名义负担超出平时生活所需的债务,需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不然将不予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依据新旧原则与特别优于普通原则,对于夫妻一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适用该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