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相反的。
在很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是由于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是这类活动是社会经济进步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但,因为这类活动充满不同一般的危险,且这类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便采取所有预防意料之外的手段,也不可能防止危险,如飞机会到空中的飞鸟、突遇恶劣天气而坠机等。在这类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由于其了解意料之外的发生而没加以防范,而是由于其为了我们的利益,使其他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需要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实务操作
无过错责任原则,绝不是要使“没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主如果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使行为人不可以逃脱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不过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假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有些状况下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