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薪资支付状况
关于加班加点的薪资支付问题
1.《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规范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薪资,是依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薪资标准的肯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但凡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可以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薪资标准150%、200%的薪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薪资标准300%的薪资。
2.关于劳动者日薪资的折算。因为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规范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薪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薪资标准除以每月规范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依据国家关于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规范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规范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实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规范的企业,其日薪资折算可仍按每月规范工作天数23.5天实行。
其他状况下的薪资支付
1.实行计件薪资或定额薪资制的企业,实行新的工时规范时,应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或调整劳动定额。
2.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外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合同制职工的薪资待遇,由调入单位参照本企业相同种类、同等条件职员的薪资水平自主确定。
3.用人单位可依据经济效益状况和生产经营特征,经职代会赞同,自主确定对劳动者的薪资升级。其升级的时间、升级范围、长级条件、升级的薪资标准、由企业决定。
4.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拖欠职员薪资,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奖金周转遭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员薪资,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能超越15天,并需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享受15%的薪资性补贴不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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