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些,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置。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用的结婚以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一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目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一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一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数目按比率分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